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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雾的管理法规和标准

2020-10-20 13:57:0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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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雾的管理法规和标准

目前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已对盐酸进行了严格控制管理, 如2011年修订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2005年颁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 ;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2009) 规定盐酸储存量≥500m3即为重大危险源;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Z 230-2010) 规定盐酸危害程度为高级危害 (II级) ;按《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1-2007) 规定盐酸的环境最高容许浓度MAC≤7.5mg/m3;在工业生产中对盐酸的排放也有明确的规定, 如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501-2007) 规定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盐酸无规则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只有0.050mg/m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010) 对盐酸的防护有严格规定。
酸雾的管理法规和标准